乙打电话约甲到乙的处所解决问题,此时甲又某听说乙计划组织人收拾甲(因经济纠纷),甲怕自己去后被挨打,便组织了十几人.并拿了一些木棍,前往乙的办公场所,甲在进入乙的办公室之前,告诉其同伙人说"没有我的发话谁也不能动手",随后甲便进入到乙的办公室,甲进去与乙便谈起解决纠纷之事,在二人谈判之中,外面的人人便打了起来(指甲乙双方的人),乱打之中,乙的人被甲的人打成重伤.请问:甲是否应当承担此次伤害的刑事责任?
甲带领的人没有听从甲的指挥自行和乙方打了起来,不受甲的意志控制,应该由直接打人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甲没有直接参与打架的行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法务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2 13:26:40
甲不应当承担此次伤害的刑事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0-12 13:42:58
甲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因为他是组织者,应当对组织之后发生的情况承担责任,无论这些情况是在他控制下还是超出他意愿而失控的.
2010-10-12 14: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