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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

咨询者 : fa135173 - 山东     时间 : 2010-10-12 21:16:56    状态 : 已解决



您好!我是山东临沂人,我们单位为员工购买了社保,三个月前我生了小宝宝,产前检查费和住院花费8004元,社保报销5442元,另发放了12000的生育津贴。报销到账后单位要求把社保发放的12000的津贴交回给单位。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国家政策,影响了我的合法权益?请给予告知,谢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席公民   [北京]    13901014007

生育津贴是给产妇的,单位不能要!

2010-10-12 21:22:47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这种请款你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出示“要求把社保发放的12000的津贴交回给单位”的法律依据,没有依据的当然可以不交!

2010-10-12 21:24:54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单位不能占有你的生育津贴,否则违法。

2010-10-12 21:44:44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生育津贴12000元是给你的,单位无权要求你将其交回单位,否则是违法的,你有权拒绝,你有权要求报销全部费用8004元,法律依据是《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2 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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