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命令出纳用出纳本人的身份证开了个账户 把公款转到这个账户 后来不知道因为什么又转回单位账户 现在上面查领导 这个出纳负什么责任?
出纳是受领导的强制命令才用个人的身份证开的账户,由于工作身份的原因,出纳不得不这样做,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出纳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承担刑事责任,应该由发布命令的领导承担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出纳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即法务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3 1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