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中介与上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之前家中正在动迁,登记了自己和老婆的名字,拆迁房实际并未到手,只是名字登记了。因不了解上海市的限购政策,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后,去办理审税未通过,上家以我未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导致限购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我花了一个月时间去办理了拆迁房名字更改手续,符合了购房资格,现在签订的合同还在有效期内,要求上家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不同意,说合同无效,请问,这个合同还有效么?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另外, 之前所签订的合同房价做低了,上家把合同提交给税费办理处,导致税务部门通不过审核,现在中介出主意让我们补签合同,但上家坚决不同意,我这边该怎么办呢?月底合同约定的交易期限就快到了,现在这个违约责任怎么算,算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