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饭店与房东签定8年的租期,但是租期3年时,房东拒绝再租给我,原因是合同上有一条是这样写:如需终止合同,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请问我是否有权继续租用?
这是对合同的解除,不是终止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在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解除无效。如果你也同意解除,可以对提前解除所受的损失主张赔偿。
2010-10-14 06:13:19
“如需终止合同,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是指合同履行尚未到期时的情况,叫解除,而非终止。 但,不知房东的将理由是什么?依据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要求继续履行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2010-10-14 07:49:38
你与房东签订了8年的租赁合同,租期已经确定了,这是根本性的约定,双方必须按照租期履行合同,你们约定了“如需终止合同,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这一事项,是与租期的约定相矛盾的,应该按照8年的租期办理,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约定租期,这是强制性规定。现在房东想提前收回房屋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4 08:3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