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0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在上海博爱双语艺术幼儿园工作十年,现由于本人合同到期,单位不予本人再续签合同,在经济补偿金上出现异议,请问应如何补偿?平均工资包含综合保险、高温费、年终奖吗?如何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同时单位还拖欠本人综合保险。单位只为本人缴纳04年12月——08年8月的综合保险,请问04年12月之前的综合保险是否应该补缴?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1。平均工资应该包含综合保险、高温费、年终奖,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2。04年12月之前的综合保险是应该补缴的,因为只要劳动者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义务为其支付保险,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4 13:24:48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所支付的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以下6类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单位按规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等; 3、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 6、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因此你的高温补贴与社保费用不得计入工资计算补偿金。 至于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已经达到2年以上的,一般不会支持要求单位补交以前的保险费用了,具体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劳动局仲裁科。
2010-10-14 13:53:52
补偿9个月的工资,平均工资不包含综合保险、高温费、年终奖,04年12月之前的综合保险是应该补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2010-10-14 16: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