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2岁的时候父母离婚,子女判给了母亲,当时离婚协议书说明父亲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为400元,后来父亲以没钱为由,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分文未给,也没关心过子女。(父亲在离婚的时候就有了自己的家庭)。现在子女都成人了,有了自己的工作,父亲又以赡养为由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在法律上该怎么解决?
父母抚养子女和孩子赡养老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虽然父亲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但是也不能免除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为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父母不抚养孩子的,孩子可以不赡养老人的规定。 这主要是根据道德方面的考虑,法律上注张赡养老人是子女无条件必须履行的义务,除非子女没有能力赡养老人,可以暂时不支付赡养费。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4 13:48:28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父亲又以赡养为由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不能仅因为其未尽到足够抚养义务,就可以不赡养。
2010-10-14 16: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