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工发生工伤后,于09年2月停工留薪期期限已经届满但未上班,其继续休病假至医疗期满后,又继续休病假直至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前单位通知其如果能上班就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上班,单位将与其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但该职工不同意回原岗位上班,要求调岗,单位为其调换新岗位,仍不满意单位为其调换的岗位,仍不上班,单位不得已按照程序与其终止了合同。 由于其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本人和单位均未提出工伤伤残鉴定,在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后,该职工又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伤残鉴定,经单位为其申请后,鉴定为九级。之后,该职工找企业提出,企业未给予其申请伤残鉴定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期间内没有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鉴定,且在合同终止后为其办理了伤残鉴定,这种情况下,企业与该职工的这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瑕疵吗?请帮助提供相关的反驳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