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武汉有一间合同安置房,合同约定该房屋只负责两老居住至终,房产权归厂方。 两老去世后,在2000年房改房期间,厂方要求退房,我与厂方多次交涉,厂方对我在其他房屋问题上有亏欠,同意我将此房按房改房政策买下,两证齐全。(包括买下费用以及装修费用、后期售房费用本人支付与他人无关),今年本人将该房出售。 几个姐姐提出所谓居住人人有权,该房所得款要平分的无理要求,事态恶劣。
你对于该房屋已经参加了房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你的个人私产,你的姐姐不再对其享有居住权了,她们提出所谓居住人人有权,该房所得款要平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法律不会支持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4 18: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