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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塘溺水?

咨询者 : fa135486 - 广东     时间 : 2010-10-15 10:11:59    状态 : 已解决



2008年10月份,砖厂与A农户协议将家中的二亩水田(离村民房约200米)改为渔塘,由砖厂挖走泥做砖,留下的大坑农户作为渔塘,大坑深约7米,四面陡峭如壁,水位约深6米,没有任何警示或护拦或人看守管理等. 今年9月份该村小孩(十二岁)骑车邀邻村四人到此处玩耍,两小孩玩水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一个十岁,一个十一岁/ 问 1)如上诉渔塘主,如胜诉.但不肯赔付如何执行?(一副无赖,要钱就没有要告你们就去告吧) 2) 塘主应付几成责任?( 离村民房约200米渔塘做成7米,四面陡峭如壁,深水位约6米,没有任何警示或护拦或人看守管理等.无疑是一个吃人的虎口,不会游泳的成年人掉下也无法上来.) 3)砖厂与农户的协议可行吗,是否要经国土部门同意? 4砖厂有责任吗?取泥巴后没有回填土酿成悲剧, 5)学校有责任吗? 虽然是放假后,如是一二个小孩去的话可以说家长没教好看护好,但现在是五个一起去的,明显学校安全教育这方面是没做够. 6)如果不是他村小孩邀他们去是不会出事的, 出事小孩监护人有很大责任,但邀他们去玩的小孩监护人有责任吗? 谢谢帮我解答,详细点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1)起诉渔塘主如胜诉.但不肯赔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砖厂与农户的协议有效,不必经国土部门同意。塘主与砖厂应承担连带责任。 3)学校、邀他们去玩的小孩的监护人都无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0-15 11:21:2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鱼塘塘主私自改造鱼塘,给他人造成了伤害行为应该承担无条件的赔偿责任,因为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学校没有对学生履行好监护的义务,学校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小孩的监护人无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5 11:38:05

陈志超   [湖南]    13549651496

1、胜诉不肯赔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塘主、砖厂有责任,去游泳本身也应自付一定责任,这种情况下学校一般无责。 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1款均规定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农户与砖厂的协议因违背国家而无效。 4、小孩邀游,如果发生危险时邀请人有救助能力而怠于救助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0-10-15 12:02:20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砖厂与A农户协议将家中的二亩水田(离村民房约200米)改为渔塘,——本身就是违法的,须经审批才可以挖土制砖。 由砖厂挖走泥做砖,留下的大坑农户作为渔塘,大坑深约7米,四面陡峭如壁,水位约深6米,没有任何警示或护拦或人看守管理等. ——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10-10-15 13:02:34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1,如诉讼鱼塘主,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鱼塘主、砖厂及小孩监护人有责任。 3,不是在学校内出事,故学校没有责任。 4,协议违法,因此无效。

2010-10-15 2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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