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10月2日,不慎将腿摔断,3日做的手术,术后15天出院,遵医嘱卧床.制动,每月定期拍片检查,一直很好,腿部,无红肿,胀痛,感染等。到07年3月12日,发现腿部不适,拍片发现钢板断裂,于14日住院取断裂钢板,在手术过程中,医生说发现脓液,细菌培养没发现病菌,医生说是隐匿性骨髓炎(我在上网查了,就没有隐匿性骨髓炎这个病名)医生又给我腿部打的全腿石膏固定,观察,到07年7月2日手进行第3次手术。于08年8月下地走路,腿由于多次手术和石膏固定时间过长,已形成功能障碍,伤残鉴定为9级。我08年2月,在伊犁哈萨自治州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于09年2月在新疆自治区做也不属于医疗事故,我10年3月于(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医院,现医院说要去做钢板质量鉴定,我很想知道,如果钢板质量没问题,又不是医疗事故,那么我该怎么办??(我因为一次骨折,已经做了3次手术,还没取钢板,今后取钢板还要做一次,在家躺了2年,花了近5万元的医疗费,遭受的罪真是一言难尽....) 谢谢!!!!
术后腿内的固定钢板属于重要的医疗器械,医院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于医院没有提供合格的医疗器械给你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三次手术,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你有权起诉要求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5 20:41:24
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需要提供钢板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合格证,一般来说不是特殊外力的作用安置的钢板不会在一年内断裂,因此建议你还是进行钢板质量鉴定,如果钢板质量问题 你既可以起诉医院使用不合格产品导致你的损害,也可以起诉钢板厂家,也可以把医院和厂家同时起诉,要求他们赔偿由此给你带来的损害,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费等等。
2010-10-18 15: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