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我由单位独自购买的福利房,有产权的。离婚时,房归女方。女方按我购买房产时的价格支付购房款的一半,与市场价格相差颇巨。当初是委托别人出庭办理的,2006年朝阳法院判离婚。我的问题: 1。现在,我是否可以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回答的律师请麻烦讲明:我可以依据何法律条文)对该财产分配,重新提出诉讼:要求根据那个房产的当时市场价格,重新补偿? 2. 我在2006年以前已经加入其它国籍,我现在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诉讼?朝阳法院?初级法院?中级法院?(背景:房产在朝阳区)
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2013-10-31 08:50:36
您好!已经过了时效的
2013-10-31 12:13:01
2013-10-31 12:31:57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13-10-31 21: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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