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试用期员工,在2013年11月5日已经将离职申请书递交老板,他以工作特殊性为由不给离职,请问这合法吗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是特殊工作,劳动合同有做特殊规定,得按照劳动合同办理。
2013-11-05 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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