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去一家事业单位食堂做工,于2001年办理了暂住证,2010年签定劳动合同3年,给交了养老保险、失业险,但交到2012年10月,无缘无故的给停交了,单位说还解聘了,要自己把保险转出,请问劳动仲裁能给予公正的解决吗,我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2013-11-05 10:58:31
您好,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办理,如果合同未到期,则没有法定事由不能解除合同
2013-11-05 1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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