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本人于9月24日向公司正式提出离职并开始办理离职手续,10月15日部门总和分管总完成离职审批签字。由于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必须把档案转走了才给开离职证明,新公司无法接受北京外户口档案,导致原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新公司无法办理入司。现在人力以不在岗为由把离职日期算到了9月30日,而本人诉求离职日算到10月23日,并补发10月份部分工资,是否合理,请给予一定答疑,谢谢!
可以仲裁解决
2013-11-07 10:19:46
实际工作至哪天工资支付至那天
2013-11-07 14:22:17
搜集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3-11-07 14:32:30
工资按照你实际工作到的日期计算。另外,不给开离职证明是违法的
2013-11-07 16:11:52
工资按照你实际工作到的日期计算
2013-11-07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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