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关系,分别在某县两单位工作。子女另立户头,在外地工作。甲乙夫妻共同居住某县妇幼保健所公房。甲于1985年去世。1999年该县公房改制,以甲乙两人的工龄合计将该公房私有化在乙名下。乙随将该房卖给丙。丙交清房款居住至今。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乙方及子女以乙方无权处分为由反悔。请问: 1 乙与丙之间的房产交易是否有效? 2 如无效,则丙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是善意第三人
2013-11-16 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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