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五月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学术硕士),同时经主管部门教育局批准,本人与原工作单位(中学)签订了委培协议,我的单位作为委托培养单位,本人完成学业后回到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 问题:第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79]教计字496号、[79]财事字375号1979年11月22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这个文件精神,本人学习期间,工资应该按原工资发放,并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可是现在我的原工作单位对我的工资部分的克扣,这一做法违背了,该文件相关规定。另外需注明:本人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对我工资进行克扣的条款,当时本人不知道相关文件精神,就签字了,现在发现扣工资的条款与国家法规相矛盾,可以要求单位不扣工资吗? 第二,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85]教研字023号 1985年11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这个文件精神,委培单位应给我支付学习期间的学费,但是我们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原单位也没有给我支付学费,请问我可以要求原单位付学费吗?
原单位扣发你工资是违法的,你有权申请法院要回,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19 14: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