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农村小学体育教师,2010年10月18日下午15:20分对六年级学生进行授课,内容是广播体操练习,纠正学生动作。 15:32分让学生进行自由活动;我在体育室收拾完用过的器材,完毕后回二楼办公室喝水。 15点33分29秒两名学生因争抢一张乒乓球桌而大打出手(打乒乓球活动并不在教学内容中),其中一名学生用手中的乒乓拍(学生自带)击打对方头部致伤(未见开放性创伤)。 34分44秒学校保安制止打架行为,并将打架的两名学生带到值班室。当时学校保安离打架现场最,有学生向他报告。 38分14秒班主任到值班室得理事件,做了思想教育,16点45分受伤学生离开学校。 整个事件的发生到结束,我一直没有在现场。 现在双方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支付伤害赔偿,学校是否需要支付? 在这件事件中,我该负什么责任呢?学校又该负什么责任?双方家长又该负什么责任?如果对簿公堂,校方及教师有几分胜算?
现在双方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支付伤害赔偿,学校需要支付. 在这件事件中,你属于纪律责任。学校该负赔偿责任。双方家长无责任。 如果对簿公堂,校方及教师无胜算。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0-20 10:43:14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你作为任课教师在任课时间不在任课现场属于失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保安和班主任及时处理了此事,作为学校应该算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责任。。
2010-10-20 10:47:43
学校有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未尽管理教育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只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除责任!
2010-10-20 10:51:21
课堂教学中上课教师应该在堂管理学生,你一直不在场,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打架学生也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赔偿后可以向你追偿,因为你的过错给学校造成了损失.至于对薄公堂的胜算要看对方怎么告,如果对方要求的赔偿超过了你们的过错程度,当然有很大胜算把握(超过部分).
2010-10-20 12:31:40
学校承担对学生的监护义务,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也就是主要责任应该由打人的学生家长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0 15: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