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儿子在学校运动会上跳高时,右肘关节摔成粉碎性骨折,而且据其他学生说,跳高的海绵垫子铺的也不合适。出事后,学校打120把孩子送到医院,然后通知家长,目前孩子在医院已经花费了三万多,而且孩子可能还要留下后遗症,现在学校说这是正当的文体活动,这样的情况,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我们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谁该负责。学校应该付什么样责任。{学校集体给学生办有意外保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10-10-20 16: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