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上岗时要求缴纳15元的厂牌工本费,此费一旦收取就不予以退还 2、员工守则规定工资是每月10号发放,可每月都是月底的最后一天发放。。 3、员工守则规定,员工必须在公司就餐,并收取部分费用。 4、公司要求员工为非自身岗位经常加班,而不给予加班费,此理由是弹性工作 以上几点请问能不能为我们员工争取回我们应有的权益!!! 谢谢!!
1。公司的收费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员工守则规定工资是每月10号发放,可每月都是月底的最后一天发放,公司的行为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公司关于餐费的问题属于乱收费的问题,属于侵权行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就餐费。 4。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1 14: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