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于2010年1月19日在机关大院(非道路)内被一私家车(非公务员)撞成重伤,目前治疗未终结。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意向书”,判定机动车主为主要责任。 我能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向其提出诉讼?
本案为交通肇事罪,非过失致人重伤罪.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0-21 10:43:33
属于交通肇事罪,不可以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本罪属于竞合犯,即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要适用特殊的罪名即交通肇事罪。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1 12: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