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亲戚在青岛开发区一公司上班。上周日,她们公司组织旅游,早上起来,我亲戚在去公司集合的路上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公司的意思是周日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不应属工伤事故的范围。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合理吗?对此事故,公司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属于工伤,但单位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0-21 16:17:23
公司组织公共活动同样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因公外出,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属于工伤。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1 17: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