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4.9我舅母因和A发生口角,后被A动手打了,我舅舅知道后很是生气于是托人纠集了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准备教训以下A,我父亲由于法律知识淡薄,当时听从了我舅舅的命令将打手带至了A处,结果致使A被打手们打伤(我父亲未参与打斗)2005.6.16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节下由我舅舅赔偿A 31000元 并将我父亲等人处予了30日不等的拘留处罚。此案暂时结束。 2009.9.23 A向区刑警队提出了要求追究我舅舅等人的故意伤害罪的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2010.3.12将我父亲等人逮捕关押至今。 2010.4.21法院开庭审理中我放认为A的伤情不构成轻伤不能定为犯罪,申请对A的伤情进行新的鉴定,在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的结果是 A的伤情不构成轻伤,今年9月开庭审理中,区检察院对我方的鉴定结果存有异议,要求法院允许再次对A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同意,此案就此搁置至今。 请问律师假如第2次鉴定结果一样不构成轻伤,我父亲大概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最好和最坏的结果是什么?我们又该怎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