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驶捷达车从外地回广西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人已经昏迷,结果我醒来后想起来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还在车上,去交警队的事故车停放中心去看,却发现只剩一个空电脑包,还有车上价值数百元的音响也被橇走了,但是交警队却说跟他们无关,请问他们应该赔偿我吗,我有证据证明车上发生事故前有那两样东西
只要你有证据,交警队应当作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2010-10-23 17: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