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买了一份电话营销商业三者险。当时电话营销员只是询问了车辆及驾驶人基本情况,对于免责条款等未有任何提及。商业三者险保单正面除有保险人基本信息外,还有如下文字: 特别约定(本部分内容为后打印内容):(1)收到本保单请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内容。本保险适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并已附条款一份。(2)本保单使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3)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租赁活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4)无其它特别约定。 明示告知:(本部分为格式内容) 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 请问这就算保险公司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了吗? 我的车于9月28日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得花三万余元。交强险肯定是不够用了。我到保险公司咨询,他们以我的车辆拖审为由拒赔(我的车因故拖审了一个多月,现在已经审车)。请问如果我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胜诉吗?
以上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4 21: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