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案情是这样的:我的一个亲戚1990年在水库旁开垦了一块荒地,当时这块地归水利局所有,他就与水利局下边的水务管理站签订了10年的承包合同,但是1998年农村重新调整土地时,他开荒的这块地经水务站和他所在的乡协商,这块地就归他们村集体所有了,当时由于分地是没有算好,这块地就剩下了,没法分到每个村民手中,因为人多地少,当时村长召开大会,在会上,我这个亲戚就要承包这块土地,但是遭到村民反对,这块地也不能就这么闲置了,村长就提议将这块地分给没有分到地的超生户孩子,村民们基本同意,地就分下去了,超生户们种了一年,我这个亲戚就找村党支部书记要地,说这块地分给超生户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政策,党支部书记指示村长让把分给超生户的地收回来,村长就让各个超生户把地返回来,我这个亲戚就把这些超生户返还的土地种了,但是有一家超生户没有返还土地,而且在原来分给他的地的基础上又自己开荒了一些地,后来我这个亲戚就不让这个超生户种地,在村里分给这个超生户的地上和这个超生户自己开荒的地上种上了树苗,但被这个超生户拔了,自己又种的玉米,我这个亲戚就把人家种的玉米苗拔了。经鉴定被损毁秧苗价值6000多元。我说的这块地没有登记在村账册上。我的问题是我这个亲戚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