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国企职工我在2010年6月23日出工伤,已经认定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出工伤前我的工资是2300元,但是自从出工伤后第一个月工资20元,第二个月工资150元第三个月工资500元第四个月工资1000元,我问我们单位,单位说这是你出工伤后按照单位条例规定罚完我款后所剩工资。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办?
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停薪留职期间应该和正常的工资标准是一样的,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5 12: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