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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造成的除斥期超期怎么办?

咨询者 : wuchuhanyuan1 - 吉林     时间 : 2010-10-26 10:09:47    状态 : 已解决



我这个案子原来起诉的是合同无效,在原审一审和二审中都胜诉,判合同无效,但检察院抗诉,然后再审一审中判合同有效,而在中院的第二次审理中,撤销了原来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的两个判决,发回重审,并告知我让我以撤销合同为由重新诉讼,但重审说我撤销权过期了,我上诉什么呢?中院为什么会让我以一个过期的权利重新诉讼呢?我过期了吗?在原审一审二审结束的时候,就已经过一年了,而在这一年里,法院始终没人说我应该改成撤销啊?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邓赞林   [湖南]    15073829368

你的撤销权不能算过期。

2010-10-26 11:25:24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你的撤销权应当没有过期。

2010-10-26 12:21:57

陈志超   [湖南]    13549651496

你只对合同纠纷的事实已经全面了解了,即视为你知道了撤销的事实,你的撤销权已经消灭.致使此结果,一方面是你没有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一般是不告不理,但诉由错误,一般法院会提醒,也许法院当时也没有意识到,法院有不有责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2010-10-26 12:54:0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撤销权的最长时效是五年,你的权利没有失效,现在可以起诉解决,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6 1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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