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9月入职一家叫凌冠的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社保。于2013年7月,公司将我辞退。随后进行仲裁,仲裁庭依据{机读工商登记查询表}的工商登记,认为这家公司是2013年4月注册的,也就是说3013年以后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所以计算双倍工资应当从2013年4月开始算。 以上仲裁我不服,因为不注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再说,公司有没有注册我们打工的怎么知道!!我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入的职。是单位法人代表对我们实施欺诈。现在反倒让我们承担后果。于理不通。 请问这个案子我该怎么办?是不是要再告法人代表2012年9月到2012年4月的非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