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家去年乘坐我老公单位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造成我母亲颈椎骨折致高位截瘫,现已花费近百万,我们已是倾家荡产,车是由我老公单位司机驾驶(我方追尾对方),交警判定由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但司机也是与我们一起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我想问:法院会判决我方司机对我们作出赔偿吗?还是需要另外起诉我方司机呢?另外,我们坐的车是由我老公单位抵债来的,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行驶证上的车主我们并不认识,而实际使用者为我老公单位,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是由哪一位车主承担呢?请各位律师解囊相助!非常感谢!
你们的车辆是你老公单位的司机驾驶的,其司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该由司机的雇主即你老公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你家的损失可以向你老公的单位主张赔偿,车辆是否过户很本案的责任认定无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6 15:02:42
1、在你们起诉的案件中,因你们没有起诉司机,法院不会直接判决司机承担责任,需要追加被告或是另行起诉。2、你们因什么事由乘坐该车辆也是划分责任的一个依据。3、虽然有车辆的登记人,但是实际车辆的控制人及利益关系人都是你老公的单位,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4、你们可以起诉事故的责任双方,即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的司机和车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的司机和单位以及保险公司。
2010-10-26 15:50:56
你们是乘车人,没有任何责任,你们除了向法院起诉对方外,你们还应该起诉你老公单位要求赔偿。你老公单位的司机是职务行为,是为他们单位开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单位负责赔偿,虽然车子是抵债过来的,但已经属于你老公单位了,所以你老公单位应当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具体事宜可来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我们给予详细解答。
2010-10-26 16:03:39
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你母亲无责任的情况下,首先由对方的交强险承担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赔偿,再超出部分由责任双方承担.
2010-10-26 16: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