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8月28日口头向直接领导和人事提出离职,跟直接领导交接到9月7日,请假回家后再未去上班但其间有给直接领导发过信息说明不再去上班,请人事办理离职手续,由于当时在外地我邮件发送的电子档辞职信,人事帮我打印的辞职信上面注明日期为8月28日(邮件里电子档辞职信注明的是9月22日,打印的时候人事帮我改成8月28日),当时要办理社保封存手续,人事帮我签的字。目前我已经拿到离职的所有相关材料(离职证明、终止合同证明、保险转移单)。但是我的老板说他没有看到我的书面离职申请,也没有我的相关交接单,否认我的离职。请问若依据劳动法离职要提前30天,我拿到的离职证明还有效么?人事帮我签字这一条会不会因为不是我本人签字而推翻我的离职?老板会不会向我索要离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