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两农户发承包经营权证时田块相邻,有确定界址,2006年村民小组将我户的一部份田违法调整给相邻农户,镇政府责令返还原物,原界址已经被相邻农户毁掉,现在返还我户的田,界址不在原位置,少还了我户一部分,承包经营权证上又没有明确的四至,对少还我户的这部份田块权属双方有争议。即界址不清引发争议。如果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那就得由土地承包法调整,其他方法用后仍不能解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如果属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那得由土地管理法调整,应向镇政府提出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镇政府处理。请问本案的土地纠纷应归属上述何种纠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