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2月30号接房,但开发商没按照合同上给以房产证,于是业主们就陆续上法院起诉开发商,可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就在业主领房产证的时候叫签字,于是业主们都签了,可最后却多了一张收条,上面还写着XXX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我放弃追究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但有的又没有,没有的就要给予赔付,而我是属于开庭当天辩诉完后律师不是要宣布吗?律师念了名字的就是属于每签字的,也就是说开发商要给予赔付的,当时我就是律师念了名字的,他说念了名字的没事了可以走了,而且我还亲自到律师那里看了以进一步确认,于是我便走了,可第二天就在发那些没念名字的收条,竟然也有我的,我就打电话问律师是怎么回事,律师只告诉我说搞错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开发商违约,你有权要求开发商的责任,你没有亲自签字,其声明无效,如果该房屋属于期房,即未建成的房屋,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如果该房屋是已建成房屋的,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是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书的,则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如果开发商在应该办理产权证书的上述期限届满一年后仍不能办理产权证书,买方有权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29 15: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