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2010年6月12日与他人签订了商铺转让合同,当时对方告诉我说“下一 次房租可能会上涨,但是估计涨幅在10%-20%左右”。但是到了7月底出租方来通知签订今年下半年的合同时告知租金要上涨100%,那按照这个价格我将绝对处于亏损。这里有一个问题,对方和出租房签订的承租合同是到2010年5月31日截止的,而我是6月12日与其签订的转让合同,那就是否意味着他是没有资格和我签订该转让合同的,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合同无效,从而达到他退还我转让费呢?谢谢!如果各位老师有其他建议也恳请告诉我 谢谢!
对方明知自己无权向你转让商铺,但是却和你签订了合同的行为属于欺诈,你有权据此要求撤销该合同,返还你的转让费,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30 1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