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希望女方尽快答应结婚,而女方为了婚姻保障要求房产证上写上名字,也获得了男方家里的同意, 经协商(双方家长),男方要求女方必须首付15万 毕竟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的话,男方压力太大 房产证写名字前,女方同意首付15万购房款,其他购房款由男方支付 由于女方拿不出15万,就写了一张15万的欠条,由男方预先支付购房款 事情最后的结果是男方付了全部购房款,女方则事后(离婚案)赖掉了所有该付的房款, 但此时房产证上女方有了名字 现在男女双方闹矛盾要离婚了,在证明购房款都是男方出的情况下, 女方这种行为是不是应该确认为在房产证写名字的无效呢? 男方是在受骗的情况下,把女方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一方面是出于对女方的信任,(女方的母亲和男方 的父亲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关系)另一方面男女双方都是大龄青年,男方是不想把事情搞僵,希望还有回 转的余地,男方并不是无条件的把女方名字写到房产证上 女方作为原告,在离婚案上编造材料谎称部分购房款由女方所出,通过银行资金流转也被法院证实不准确 ,是否可以说明原告(女方)在房产证证上写名字的不良动机 婚后财产会怎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