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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因不构成犯罪而被释放的问题?

咨询者 : fa137666 - 四川     时间 : 2010-11-24 12:01:27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几个朋友开始因为涉嫌结伙作案,被分局扔到看守所,在第36天的时候被释放。 释放证确是这样写的:某年某月某日某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某年某月某日 至 某年某月某日)。现因不构成犯罪予某年某月某日释放。 注:(在看守所里面30天左右的时候检察院批捕科的已经来做了笔录了,检察院来后的第二天分局的又来了一次,过后第6天就被释放了) 我想请问一下这代表什么意思?? 这是属于检察院不予同意逮捕,才释放的吗? 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把我们放了后在做补充侦查? 请问补充侦查用通俗点的话说是什么意思? 我朋友他们还有可能被收监回去吗? 像这种程序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会收监? 不构成犯罪时什么意思?代表什么?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你朋友是因为不构成犯罪才释放的。不构成犯罪,就是其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和条件。不构成犯罪被释放的,不会再收监了。你朋友被关36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10-10-30 22:28:5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们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30 22:43:44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2010-10-31 09:05:26

陈志超   [湖南]    13549651496

同意上面律师所说.

2010-11-01 02:06:16

严亨春   [四川]    13547251888

要求国家赔偿

2010-11-04 19: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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