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利用已经过期的企业法人公章卖房子,现在出现房产纠纷,是谁的责任。
售楼处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出现了纠纷,应该赔偿买者(即消费者)双倍的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31 17:54:18
售楼处利用已经过期的企业法人公章卖房子的行为违法,属于超过核准的经营期限仍在经营,其经营行为不合法,合同无效,现在出现房产纠纷,售楼处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2010-10-31 17: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