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凤凰岭校区,继2008年10月19日三周年之后的。 2010年10月20日晚18时05分左右首都体育学院凤凰岭校区班车京AA5121行驶至学知桥南出口处时,不慎与632路公交车追尾,没有重大伤亡,只是有个别老师不同程度的受点轻伤。 事情虽说不大,但是,鉴于这名班车司机,在平常开班车时,经常闯红灯、开斗气车、还时常骂骂咧咧、猛开气笛、东扭西歪的穿来穿去。使得我们教师提心吊胆,精神紧张。 时至今日这名司机仍在逍遥自在的开着班车往返于首都体育学院与凤凰岭校区之间。 一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谁来买单?
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出现了事故,应该由司机的雇主即所在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再向司机进行追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0-31 22:26:38
你好! 1、司机属于雇员发生事故应当由雇佣司机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议找学校领导反映,将司机换掉,否则真的发生重大事故的时候谁负责赔偿都弥补不了损失。 北京资深律师团队 郭军律师
2010-11-04 16: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