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3月17日办理的入职手续,公司为3年签一次合同。第二次合同终止日期为2014年3月16日。我与2013年1月22日生的孩子,现还在哺乳期内,在2013年12月4日公司提出无故辞退。请求援助,应该怎么赔偿??谢谢
可以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2013-12-09 10:20:10
应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2013-12-09 11:36:40
若在哺乳期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应该赔偿十个月个人工资。
2013-12-09 13:05:45
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2013-12-09 21:02:58
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2013-12-09 22:15:54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