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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

咨询者 : fa137918 - 山东     时间 : 2010-11-01 18:51:58    状态 : 已解决



  甲、乙双方于1999年10月至2009年12月31日合伙做生意。2009年11月18日中午乙方出去吃饭,而甲方在此时被7、8个人绑走,勒索钱财50多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侦破,法院判处绑匪为绑架罪,但赃款只要回6万元。    请问律师:在这一事件中,按民事部分,乙方需承担多少责任?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属于刑事案件,赔偿责任应该由犯罪人承担,乙方无需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1 18:59:01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乙方不能承担他人由于刑事犯罪行为,从而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2010-11-01 22:39:12

陈志超   [湖南]    13549651496

如果甲是在执行合伙事务时被绑架导致财产损失,向犯罪分子追偿不能的话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2010-11-02 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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