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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时效?

咨询者 : fa137937 - 陕西     时间 : 2010-11-01 22:08:54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你好,我有些问题想咨询您,父亲69年去世,母亲79年去世,留下房屋4间,母亲口头遗嘱,房屋由我和大哥二人继承,我们姐弟共有4人,大姐与62年出嫁,小妹76年出嫁,大哥1980年去外地工作,房屋一直由我居住管理,,2007年,由于道路修通,房屋价值增值,2009年4月我与大哥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大哥名下俩间买了来,2010年,大姐和小妹提出对4间房子的继承要求,我们以继承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我们以时效抗辩怎么办?我2009年在网上咨询了很多律师,看了一些案例,都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回答说是大姐小妹能分割四间瓦房,是析产。。。。。。,让我困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8年12月将《民通意见》第177条废止了,现在这个案子以物权法103条来判各占四分之一共有应用此条是否正确 谢谢指点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对方已经超过了主张继承权的时效两年,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1 22:26:07

陈志超   [湖南]    13549651496

法院判得有道理,因你父母亲去逝后你们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遗产继承分割,因此如果你不能证明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你们兄弟姐妹四人有平等继承权,她们没有表示拒绝继承即视为默认继承,继承行为是死因行为,因死亡而自然发生,你们现在的纠纷实际上因析产而产生的物权纠纷,而不是继承权纠纷,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010-11-02 01:38:23

张占杰   [陕西]    18629509809

如果你不能证明有遗嘱存在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你们兄弟姐妹四人有平等继承权,在她们没有表示拒绝继承即视为默认继承。而你父母也于69年和79年去世,你们现在争议的是房屋的析产而非继承,因而不存在时效问题。

2010-11-02 13:26:04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法院判得有道理,因你父母亲去逝后你们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遗产继承分割,因此如果你不能证明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你们兄弟姐妹四人有平等继承权,她们没有表示拒绝继承即视为默认继承,继承行为是死因行为,因死亡而自然发生,你们现在的纠纷实际上因析产而产生的物权纠纷,而不是继承权纠纷,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陈律师的观点正确

2010-11-02 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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