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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责任?

咨询者 : f939966813 - 山东     时间 : 2010-11-02 08:29:10    状态 : 已解决



甲、乙双方于1999年10月至2009年12月31日合伙做生意。2009年11月18日中午乙方出去吃饭,而甲方在单位值班时被7、8个人绑走,勒索钱财50多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侦破,法院判处绑匪为绑架罪,但赃款只要回6万元。   请问律师:在这一事件中,按民事部分,乙方需承担多少责任?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席公民   [北京]    13901014007

乙方如与绑匪无关的话,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绑匪追索.

2010-11-02 08:46:58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1-02 09:21:47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甲方是由于被绑架造成的损失,是犯罪份子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与乙没有关系,乙不能承担责任。

2010-11-02 13:37:1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乙方不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甲方应该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犯罪人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2 13: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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