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1999年10月至2009年12月31日合伙做生意。2009年11月18日中午乙方出去吃饭,而甲方在单位值班时被7、8个人绑走,勒索钱财50多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侦破,法院判处绑匪为绑架罪,但赃款只要回6万元。 请问律师:在这一事件中,按民事部分,乙方需承担多少责任?
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乙方不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甲方应该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犯罪人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2 13: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