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说:“除非出现条款一中说的重大质量问题,否则买房不得拒绝接受” 。 在交收的时候,物品没有重大问题,但是有一些小瑕疵。我们拒绝接受。卖方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醒我们按条款不得拒绝。几个月后,卖方说我们已经算接收了,东西就在那里,拿不拿是我们的事情。 我想问在这个过程中,卖方有法律上的过失吗
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2013-12-11 19:20:14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013-12-12 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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