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戚的孩子在学校课间活动与同学做游戏时,不慎摔倒,伤到了脾脏,在医院做了脾脏摘除手术,因孩子小以后还要吃药等,请问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对于以后的药费、护理费用等,教育部门有什么补偿办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你亲戚的小孩如果已经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满十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0-11-03 15:48:3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合理安全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故你们可以要求学校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2010-11-03 16: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