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对二审结果不服,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提出申诉的时效为两年,咨询了一些律师表示2013年新的规定更改为了半年时效。想请教是否有此更改,现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时效是多长时间?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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