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0年10月26日与江苏一家公司在合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我是合肥人。一直在合肥工作。现在经合肥包河仲裁委调解;要求该公司为我补办14个月社保。现在我通过南京鼓楼区法院执行;执行庭具体经办人要我办理南京社保。要我提供在南京办理暂住证的身份证。我觉得很荒唐。请问;这家公司一直侵犯了我的权益,我应该怎样在法律上找到依据,要求该公司在合肥喂我补交欠我的社保费用?
你可以去包河法院申请执行
2013-12-20 16:13:52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