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房于2007年10月父母给我付首付我按揭5万元,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按揭从2008年2月开始偿还。2010年8月16日父母给我偿还了余款4万元,一次性提前还款,从银行获得房屋他项转移证书。为了准备结婚,装修住房,我于2010年9月6日从住房公积金中心工资质押贷款5万元。2010年10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2011年1月结婚,同年10月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现在离婚,女方要求返还共同偿还的2.5万元,并且要求按照5万元在当时房价12万余元所占比例要求分割升值部分,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请给予解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