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女、51岁、农民)被靠山县烟草公司临水乡烟站聘用为临时工,主要在仓库中干装箱活,平时干活时为4人一班,其中两个人一起装箱,其余两人在原地休息等待,待前两人觉得累或者装箱达到一定时间时,换其余两人装箱,他们就在原地休息等待。张三在被换下来休息时,走到其他岗位上与他人交谈,不慎被烟包绊倒,致使腿部膝盖(髌骨)骨折。请问张三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4 22: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