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一案,债权人到房产所保全了欠款人的房屋,但是欠款人说他把房屋抵押给了别人(没有到房产部门做抵押登记),但做了公证,请问我是否有权申请执行欠款人的房屋?
法律规定,以房屋作为抵押的,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只办理了公证手续是不可以的,抵押行为无效,你有权申请执行欠款人的房屋,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5 10: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