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医疗期期间,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转岗。因个人情况特殊最终同意解除,双方签的是协议解除合同文件。随后发现公司赔偿方案的“工资基数”算法不合法规(同时公司有额外给付未到期的病假月数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提起仲裁追讨(N+1)这部分的差额?这部分应该算“补偿金”还是“赔偿金”?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大么??谢谢!! PS: 协议签订中,有2条“1,我不可以再针对补偿赔偿金做出后续追讨;2,说我已了解赔偿数额的相关法规。”这样的话,如果起诉会对我不利么?
看证据。。。。
2013-12-20 21:46:26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3-12-21 16:50:47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很难推翻,除非证明受到欺诈或显示公平
2013-12-23 11:59:01
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不然合同有效。
2013-12-25 14: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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